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目的是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按照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高校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评审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教助〔2012〕48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二、三年级全日制普通专科生,一年级新生不得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贫困家庭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各院系学工领导等人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学校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设立由学校助学管理中心负责人、各院系助贷专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处助学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和组织及相关材料的上报工作。
第五条 各院系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本院系的辅导员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院系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参评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学校任何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好,积极参加校内外公益活动。
(四)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突出,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前25%,各科平均分达到75分,单科不低于65分。
(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评审。
(二)学生处根据教育厅下达的指标,按参评人数比例下发到各院系。
(三)学生向所属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四)各院系应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过初审程序,根据各院系的分配名额确定评选学生名单,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学生处。
(五)学生处对各院系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复审,提出我校当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审定。
(六)审定名单应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教育厅审核。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校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银行卡,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及时足额发放到获奖学生手上。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 各院系要高度重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评审条件和原则,坚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二条 经批准已经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评审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犯校规校纪者,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缴所发的奖学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实行,由学生处助学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