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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高技能人才学历提升计划试点招生工作的通知
2019-09-20 11:47  
 

有关高校: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高技能人才学历提升计划专项招生申报工作的通知》等要求,为做好2019年高技能人才学历提升计划专项招生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院校和试点专业

经学校申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79所高校开展试点。具体招生院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见附件。

二、招生对象

高技能人才学历提升计划招生对象为符合第二期高职扩招专项行动高考补报名条件的社会人员。已被2019年高校录取的考生,不得报名参加高技能人才学历提升计划专项招生。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持转业证(或复员证、退伍证)的退役军人、持证的农民职业经理人和新型职业农民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合适的专业点报考;省教育厅将根据报名和考试情况,另外单独安排招生计划、单独录取,不占用本次下达的招生计划。

三、考试招生

(一)专项招生采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试招生办法,以职业技能考核(含职业适应性测试)为主。符合高考补报名条件且资格审核通过的考生参加试点高校组织开展的测试,由试点高校择优录取。高校自主确定测试方式和内容并在招生简章中予以公布,自主组织实施考试招生。高考补报名和志愿填报时间初定为9月底,考试时间初定为10月;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二)对于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和新型职业农民等,可免予文化素质考试,采取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适应性测试或职业技能测试。具体实施办法由试点高校自行确定并在招生简章中公布。

(三)对于取得与所报考的试点高校招生专业大类相关的省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的考生可免予职业技能测试部分。具体要求由试点高校自主确定并在招生简章中公布。

(四)曾获得省级以上职业技能大赛相关奖项的考生,经试点高校核实资格并公示后,可由有关试点高校免试录取。

四、收费和资助政策

(一)试点班学生应按规定交纳学费,具体标准执行物价部门相关规定。有条件的高校应根据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情况等对试点班学生给予学费优惠。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按《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等文件精神申请资助。

五、人才培养和毕业证书

(一)高技能人才学历提升计划采用在岗培养与学校培养相结合的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实行工学交替等弹性学习形式,采取适合社会人员、方便就学、灵活多元的教学模式,探索线上与线下混合教学和网上教学,实施学分制管理改革。高校可开展“走读”教学,学生平时在岗学习,工作日晚上或者节假日在教学地点集中上课。

(二)试点高校是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承担人才培养质量保证的重担,要按照“标准不降、模式多元、学制灵活”原则,制定和实施针对性、适应性和实效性强的人才培养方案;牵头组建教学团队,坚持先培训、后上岗,按照全日制高职人才培养要求,对参与教学团队的中职学校教师、合作企业人员等开展培训,加强检查指导。学制为3年,学生具体学习年限可由试点高校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三)学籍管理、毕业证书等由试点高校负责。试点班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学,不得转专业,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其他专项试点班或非试点班。其他专业学生或试点专业非试点班学生均不能转入试点班学习。

(四)试点班学生在2020年春季入学。符合试点高校毕业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试点高校有关专业普通专科毕业证书。毕业生在落实就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审、职级晋升等方面与普通高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

六、工作要求

(一)试点高校要统筹规划,协调好高技能人才学历提升计划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之间的关系,做好高技能人才学历提升计划生源组织工作,确保完成招生任务。

(二)试点高校要按照省教育厅第二期高职扩招专项行动考试招生通知等文件要求,做好考生报名、考试招生和录取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招生政策,规范考试招生行为,诚信招生,阳光招生,不以虚假宣传和欺骗手段进行招生,杜绝有偿招生、举办招生培训班等违规违纪现象。

联系人:招生办公室,电话:(020)87975666,87975777

                                                                广东省教育厅

                                                                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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