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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省教育厅印发高校公寓(宿舍)管理办法,明日起施行
2016-06-30 10:25   南方日报

29日,省教育厅下发《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在学校可提供住宿条件的情况下,学生原则上应住在学校统一安排住宿的学生公寓,不得私自到校外住宿”。该办法从7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办法》规定,学生公寓室内生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生均使用面积及居住人数应达到如下标准:本(专)科生不少于3平方米,每室46人;硕士生不少于4.5平方米,每室24人;博士生不少于6平方米,每室13人。

同时,学校应加大学生公寓建设和改造力度,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学生公寓应达到如下标准:本科生公寓41间,生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硕士生公寓21间,生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博士生公寓11间,生均建筑面积24平方米。

对于学生一向关注的宿舍空调问题,《办法》明确,未安装空调的学生公寓房间内须配有公用电扇满足学生纳凉需求。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得作为学生公寓。学生公寓不能兼作其他用途,学生生活服务和学校办公用房(非对外窗口单位)除外。

《办法》还规定,在学校可提供住宿条件的情况下,学生原则上应住在学校统一安排住宿的学生公寓,不得私自到校外住宿。对特殊原因在校外租房的学生,要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加强信息沟通,严格教育管理。学生公寓应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学生会客、大件物品进出管理制度,并有完备记录。

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提醒说,学校必须取得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办理退宿后,学校应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住宿费。学校应严格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开具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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